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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志堅 - 所有公告 | 2020-04-01 | 點閱數: 259

本案表揚申請之紙本資料擬採 2 階段收件,申請期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第 1 階段: 108 年 5 月至 109 年 3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並請申請人於 109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五)前送件。
(二)第 2 階段: 109 年 4 月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並請申請人於 109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前送件。
(三)為利審查及維護申請人權益,請依各階段申請期程送件,切勿於第 2 階段送交第 1 階段之申請案。
(四)請各校先行初步審核與核章,並將彙整後之申請名冊、自我檢核表與佐證資料影本(務必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於規定期間內寄送至本處競技運動組吳先生(臺南市南區體育路 10 號),逾期不受理。


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3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20846416 號函頒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5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51226288 號函修正
一、為培育各項學藝才能優秀之學生,鼓勵優質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並
定期辦理表揚活動。
二、表揚對象: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學生
(含個人及團體)。
三、表揚標準:
(一) 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二) 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
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 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 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並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在案
之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者(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
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四、表揚活動:本局將於每年辦理表揚活動,並邀請市長頒發獎品並合影留念。
五、每位學生申請各項競賽,擇一最優成績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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