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所屬各高國中小各為薦報單位(毋需透過教育局薦報),每 1 單位以薦報團體獎、個人獎各 1 件為限。 二、有意願薦報之教師,依組別檢附「薦報表(請核章完整)」、「具體事蹟自評表(請進行單位自評)」及相關佐證資料紙本各一式 5 份及電子檔(請製成光碟)1 份,於 109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前逕函送教育部辦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