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局屢接獲學校通報飲用外訂餐飲致發生身體不適情形案,重申請勿以含糖飲料獎勵或慰勞學生,且學校供應、販賣及獎勵學生之飲品及點心應依「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並請加強食安教育,內容應包含:少飲含糖飲料及正確飲食觀念,食物(含飲料)應於 4 小時內食用完畢,避免產生食品中毒事件。
二、依教育局 109 年 12 月 24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91580493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