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 年 12 月 9 日府消預字第 1101477997 號函頒「臺南市政府 111 年度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辦理。
二、設置住警器能有效防止住宅火災的傷亡事件,提升住宅安全, 5 樓以下未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應自行購置及設置住警器。
「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守護您的居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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