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官田區官田國小學生意外傷害緊急傷病處理辦法
113.02.15修訂
一、依據:
(一) 「學校衛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4條第 1 項規定。
二、目的:
(一)加強維護學生在校內(外)活動之安全及確實掌握學生動態,避免事故傷害發生。
(二)確保學生在發生緊急傷病時,能把握時間,爭取時效及啟動校內緊急通報流程及緊急傷病處理機制,由護理人員立即到場協助救護事宜,並通報校長、學務處相關人員及導師等前往協助處理,並通知家長,且持續關心案生與後續處理情形。
三、學生緊急傷病處理原則:
(一)、學生的健康,急救為第一優先。
(二)、學生發生緊急傷病時,在上課時中由該任課或鄰近教職員工,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發現之教職員工,應立即先行進行緊急處置(急救或將傷病師生護送到健康中心進一步處置),或即刻通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如遇護理人員不在,教職員工應掌握急救時效,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就醫。
(三)、1.學生意外事件或疾病發生時,由導師負責與傷患學生家長立即聯繫,必要時
由學務處給予協助。2.教職員工意外事件或疾病發生時,則請所屬處室主管或同仁與教職員工家屬立即聯繫,必要時由學務處給予協助。
(四)、傷病患處理順序:
1、 一般狀況【無立即性或持續性之傷病】:
(1)學生發生傷病,請導師先行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家長可立即到校者,請家長帶回就醫。
(2)無法聯絡或無法立即到校者,則送健康中心由護理人員適當照護,並評估是否送醫。
(3)教職員工發生傷病,可自行就醫者,請教務處處理課務,盡快就醫,返校後應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特殊狀況(有立即性或持續性之傷病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1)由護理人員或學務處指派人員做好必要救護處理,並立即護送就醫。並請導師儘快聯繫家長或監護人至醫院會合,以便將傷患當面交還家長繼續照護。教職員工,則由護理師或其他無課務同仁陪同就醫,並儘快請其家屬到院接手照護。
(2)護送人員:
3、對於骨折或脫臼的學生,應先徵求家長同意,以決定就診醫院;如無法聯絡到家長,應立即做明快決定,以防錯過送醫時效。
4、傷病情形屬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理人員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護理人員公差休事病假不在時,由學務處人員、教師自行依各自能力判斷。
5、協助送醫之車輛,以聯繫計程車為第一優先,體衛組及學務處車輛為第二優先,其他處室無課務的行政人員為第三優先;若嚴重必要時應即聯絡119救護車前來支援。
6、護送人員應依傷病後送處理辦法給予公假登記。出車人員的停車費及交通費由學校愛心基金補助新台幣貳佰貳拾元或實支實付。
7、若因緊急護送院所無法登記時,學務處派員幫忙公假(公出)登記或事後返校可准予補登記。
四、傷患送醫時之急用經費,由學校愛心基金支付備用,若有校內人員或老師代付醫療費用,則由級任老師向墊付人拿取醫療收據,向學生家長收取,三日內償還墊付人;如向家長收費無法追討,由學校愛心基金支付醫療的經費。
五、因意外傷害或急病送醫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向學校報備,其程序為:
導師、現場教職員工或護理人員→衛生組(體育組、生教組)→學務主任→校長
※必要時,由學務主任知會人事(核假)、教務處(安排級科任老師課務臨時代課)等事宜。
※臨時代課人員安排原則:以當時沒課之全體同仁支援協助(以同學年級科任教師協助。
六、事件發生後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由護理人員填寫傷病紀錄,送校長核閱。
七、特別教室【自然、英語、音樂等】應訂定使用規則,並公布於該教室,減少傷害發生。
八、特別教室發生意外事故時,任課教師應先掌握急救原則(特別是眼睛強酸鹼侵蝕時應立即現場沖水處理再送至健康中心),立即先行施予急救,同時請鄰近教職員工同仁通知護理人員到場處理。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准,並經112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官田區官田國小「因應傳染病流行防疫小組」成員及職責
編組職別 |
職稱 |
職責 |
召集人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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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 |
學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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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衛生組 護理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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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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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教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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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總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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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
會計主任 |
籌措本校新流感疫情防疫經費之稽核事宜。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
教師 |
各班導師 |
|
家長會 及愛心志工隊 |
家長會長 |
支援各項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