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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松志 - 學務處公告 | 2017-12-05 | 點閱數: 585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 年 11 月 30 日環署授訓字第 1060025699 號函辦理。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其中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而為拓展各界使用戶外環境提供更多學習機會,惠請貴單位鼓勵同仁踴躍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
三、目前全國已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已達 156 處,相關場所簡介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http://www.epa.gov.tw)>網站污染管制>環保訓練>環境教育認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手冊及系列摺頁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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