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係指應向「學校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三、倘未於法定時限 24 小時內進行通報,依性平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 36-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上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四、當「知悉疑似」性平事件發生,即應於前揭學校人員首位接獲相關資訊起算 24 小時內通報校安中心及關懷 e 起來,毋須取得當事人或家長同意,亦不應待查證屬實後方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