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主體,義務產生之時點係以學校「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平事件起算,應立即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含「緊急先以口頭或電話連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案件情節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