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釋示有關校園性別事件檢舉案重啟調查小組係按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前之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組成,未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通知現就讀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之程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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