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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松志 - 學務處公告 | 2019-09-02 | 點閱數: 401

一、本案補助貧困學童每年每人 4,000 元助學金(分第一、二學期撥款,優先使用於書籍費及代收代辦費,剩餘費用再由學校依照認養學生實際需求統籌處理,包括學用品、制服費、學校課輔費、校外教學…‥等就學用途項目,如當學期有未用完之款項則需退回該基金會)。
二、本案以偏遠地區及 107 學年度獲補助學校(不含原臺南市非偏遠學校)為優先,名額有限,請學校協助提供給最需要的學生。
三、為落實助學金使用情況,該基金會於 108 學年度將進行抽查作業,各縣市抽查 3-5 個申請學校,被抽查的學校需繳交表單(五)助學金使用明細表,及其相關憑證(收據/發票)正本。
四、已依規定領取政府之補助、減免或其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本案申請資料係以電子檔方式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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