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新生分發入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落實區域均衡發展,確保教育資源妥善分配,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新生入學應依學校學區分發入學。
二、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應於新生報到期間內至國中小新生登記報到系統(以下簡稱新生登記系統)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報到;未收到入學通知單或逾期報到者,應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至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報到,由學校核對資料受理報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各款規定辦理入學,不受前項新生分發之限制:
(一)學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其設籍本市之子女或孫子女得於該員工所服務之學校就讀。
(二)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本市就業,其設籍本市之子女得於該工作地所屬學區學校就讀。
(三)學區調整或其他因素致入學新生與其兄姊不同學校者,得於兄姊現就讀學校入學。
前項各款情形除應檢附新生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外,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應另檢附員工在職證明或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三、本市市立國中小實驗教育學校受理新生分發人數超過核定之班級學生人數
時,準用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入學,不受學區分發之限制:
(一)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各類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及藝術才能班。
(二)經本府體育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核准成立之各類體
育班。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成立之學生專班。
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