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1)相關規定者,請於110年7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期間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二、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準日:
(一) 比賽日期於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
(二) 如成績證明於110年7月1日以後始核頒者,於111年提出申請。
三、檢附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1份、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秩序冊影本至學務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