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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2 月 10 日臺教國署秘字第 1145901410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表彰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教育工作人員,並樹立可資效法之楷模,特辦理旨揭計畫,規定如下:
(一)推薦對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併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符合推薦資格之個人【含校長、教師、教學人員、職員(工)、教育行政人員及教育志工】或團體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擬具推薦表及具體感人事蹟,並按下列程序辦理後提交資料: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以學...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550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亡故公務人員遺族領有依退撫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得擇領遺屬年金。同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明定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遺族領有定期性給付,得否領取遺屬年金之適用範圍,並於 111 年 9 月 23 日修正時,增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排除適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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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5 日內授移字第 1140933810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內政部為配合大陸委員會推動之「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修正事宜,明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未經審查許可者,經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發現後,不予許可其赴陸;惟當事人出境時已退(離)職者,經具結後,同意其赴陸(如有相關證明請提供佐證),後續由內政部移民署函請當事人之原服務機關查核確認。
三、依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市府 114 年 12 月 4 日府人考字第 1141664087 號書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辦理遴薦作業,相關條件如下:
(一)遴薦資格:符合激勵辦法第 8 條第 2 款資格條件且無第 1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
(二)遴薦原則:
1、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
2、請於遴薦人選時,併同查明被遴薦人最近 3 年內是否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