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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 114 年 11 月 21 日文元小人字第 1140053032 號函及本市立麻豆國民中學 114 年 11 月 24 日麻豆中人字第 1140036108 號函辦理。
二、查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次查本市議會 113 年 12 月 24 日南議財經字第 1130012620 號函略以,「為穩定學校代課師資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須依下列條件對會務給假時數及會務辦理時間予以適度規範,……核給本市教產工會會務公假的原則,理事長得另外約定外,其他教產工會理、監事合計每月最高不得超過 120 小時。……」...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及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辦理,檢附上開規定、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各 1 份。
二、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符合激勵辦法第 8 條第 2 款資格條件且無第 1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
(二)遴薦原則:
1、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
2、請於遴薦人選時,併同查明被遴薦人最近 3 年內是否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查原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略以,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 90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據支給要點修正對照表說明,為賦予機關彈性,各機關加班費限額回歸於預算編列控管,爰刪除本點規定並自 107 年 5 月 1 日生效。
二、復查行政院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授權規定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原支給要點及與該辦法未合部分之函釋均停止適用。
三、檢送本府 100 年 10 月 3 日府人給字第 1000694884 號函及 101 年 9 月 3 日府人給字第 1010613932 號函各 1 份。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145903367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及修正條文各 1 份。
二、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3 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 11 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 12 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 15 年,記一大過者 7 年,記過或申誡者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