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臺南市安南區海佃國小

:::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4-11-25 | 點閱數: 177
說明: 一、旨揭獎勵標準表係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充實外語能力之知能及加強第二本國語言(台語或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之使用能力,爰於 110 年 10 月 14 日以府人考字第 1101100233 號函頒在案。 二、經查「教育部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6 日以臺教社(四)字第 113240288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爰配合修正本獎勵標準表備註第三點(一)認證名稱,由「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修正為「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 三、檢附修正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外語及第二本國語認證行政...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4-11-22 | 點閱數: 102
一、 本市 114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等相關表件電子檔,請詳閱本局公告編號 249883 。   二、 旨揭作業時間訂於 113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於本市東區崇學國小 1 樓會議室辦理,補件時間截至當日下午 2 時前,逾時不受理。   三、 請各校(單位)惠予參加人員公(差)假登記,惟課務應自理。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4-11-21 | 點閱數: 247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辦理,檢附上開實施要點、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各 1 份。 二、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符合前揭要點第 3 點資格條件且無第 4 點所列情事。 (二)遴薦原則: 1、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 2、請於遴薦人選時,併同查明被遴薦人是否曾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受調查或成案,以及是否曾因...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4-11-21 | 點閱數: 140
說明: 一、依據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旨揭講座相關事項摘要如次: (一)參加對象:本局所屬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與代理教師。 (二)上課時間: 113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至 4 時。 (三)上課地點:芯寬欣心理治療所(臺南市北區北安路一段 273 號)。 (四)報名人數:以 10 人為限(於學習護照系統通知報名結果)。 (五)報名期限及方式:自即日起至本(113)年 11 月 29 日(星期 五)止,請至本局學習護照系統( https://e-learning.tn.edu.tw/ )完成報名程序(請逕搜尋課...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4-11-20 | 點閱數: 246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1 月 11 日總處綜字第 1131001907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4-11-18 | 點閱數: 19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29277 號函辦理。 二、檢附國教署來函 1 份。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4-11-18 | 點閱數: 180
一、本市 114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請參閱本局公告系統編號第 249883 號公告。   二、經本市 114 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為廣納本市優秀人才,旨案報名日期延長,並調整重要期程如下:   (一)網路報名:請於 113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 30 分前至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專區(https://candidates.tn.edu.tw/ 線上報名,惟確認報名與否,仍以完成現場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為準。     (二)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重要時程如下,請貴校惠予參加人員公(差)假登記...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4-11-18 | 點閱數: 122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3 年 11 月 8 日部特二字第 1135762796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各專業法規有關領取執業執照之規定未盡相同,專技人員是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宜由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為解決部分專技人員具有曾任職行政機關(構)相關職務所從事之工作性質,是否符合專業法規或其主管機關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疑義,因涉及法規執業規定專業性之判斷,敬請協助認定或轉請主責機關辦理。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4-11-13 | 點閱數: 106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11 月 1 日部管三字第 1135755692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為簡化旨揭作業程序與勵行節能減碳無紙化政策,請轉知所屬公務人員可逕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eCPA ( https://ecpa.dgpa.gov.tw )之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 My Data )下載銓審資料,以作為機關辦理人事業務或向政府部門申辦相關業務等所需證明資料,毋須向銓敘部申請補發銓敘審定證明書。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