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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30 日內授移字第 1140934075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第 2 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第 3 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載明事項,並規定機關首長應檢附上一級機關核准文件,或由上一級機關代為申請之規定。(修正第 5 點)
(四)刪除依...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30 日台內移字第 11409340674 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民署。(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上開條文,修正「本府及...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1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212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前揭函示,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之費用上限修正為每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下,並得覈實辦理;另致贈對象擴大至屆滿 65 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得由各主管機關斟酌其實際任職情形及經費狀況,於前開金額上限內,本權責決定是否比照發給。
三、考量本府整體預算經費及撙節原則,現階段各機關學校辦理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仍請於每人新臺幣 5,000 元上限內覈實辦理;至屆滿 65 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請各機關依實際任職情形及經費狀況,本權責審酌是否比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