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3 年 10 月 21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56033 號書函及本府 113 年 9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132129939 號函諒達辦理,並檢附銓敘部書函影本 1 份。
二、依上開銓敘部書函略以,公務員取得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尚非服務法所禁止之事項,僅該營利事業不得與其所任職務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此特殊情形已得於初任公務員就(到)職或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查填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知悉。
三、為簡化各機關(學校)辦理旨揭查核平台之複查作業,本次查核平台比對結果中「有限公司之具名出資股東」資料,各機關(學校)毋需辦理複查,嗣後查核平台亦不再納入上開比對結果;惟請貴機關(學校)應切實辦理新進人員就(到)職及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查填調查表作業,協助提醒其確實理解並填寫,以避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