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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陳緯匡 - 教務處 | 2024-08-08 | 點閱數: 131

一、 依據本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 本案申請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清寒學生。

1、 國中: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2、 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3、 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 申請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等資料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並於 113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電話:06-2991111 分機 1142 ,信封上請註明「113-1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逾期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