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兒童節與民 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 一日放假。第 5 條之 1 規定略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 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復依本院 112 年 5 月 25 日 院授人培字第 11230268411 號函修正之「政府機關調整上班 日期處理要點」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略以,農曆除夕前一日 (小年夜)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於次一 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 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 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 113 年全年 366 日,總放假日數 115 日,連續假期(含例假 日)包括開國紀念日( 3 日)、農曆春節假期( 7 日)、兒 童節及民族掃墓節( 4 日)及端午節( 3 日),其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連假為 112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六)至 113 年 1 月 1 日(星期一): 113 年 1 月 1 日(星期一),併同例假日
(二)農曆春節連假為 2 月 8 日(星期四)至 2 月 14 日(星期三):小年夜( 2 月 8 日)適逢星期四,功能性調整放假,於 2 月 17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為 4 月 4 日(星期四)至 4 月 7 日(星期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 4 月 4 日)星期四,於後一日 4 月 5 日(星期五)補假,併同例假日為 4 日連假。
(四)端午節連假為 6 月 8 日(星期六)至 6 月 10 日(星期一):端午節 6 月 10 日(星期一),併同例假日為 3 日連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