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廢止理由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茲因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服務法第十二條已明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與每週休息日數;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則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