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8 月 29 日府財產字第 1141141036 號函辦理。
二、依「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規定,民間得向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捐贈財產或自負經費興建、修繕之市有財產申請辦理冠名權利。
三、另檢附冠名作業原則與流程圖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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