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 108 年 3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08467468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相關附件。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70 條第 3 項、第 7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13 條規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三、有關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屬於退撫法第 77 條「再任私立學校職務」範圍,參酌教育部前開 107 年 6 月 6 日書函及同年 12 月 14 日函,說明如下:
(一)「私立幼兒園」職務: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13 條規定,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惟查私立幼兒園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機構,爰非屬退撫法第 77 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圍。
(二)「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查私立學校法自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後,將原一法人一學校型態修改為一法人多學校,學校法人設董事會,辦理並監督其所設私立學校,兩者似應視為不同主體,且教育部補助私立學校之獎補助費,學校應依相關指定用途運用(不包含董事會運作相關經費),爰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法
第 77 條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惟該職務如係依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條例第 77 條所定私立學校
職務範圍。
四、檢附教育部前開 107 年 6 月 6 日書函及同年 12 月 14 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