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 年 7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1100719515 號函辦理。 二、本( 110 )年度以不增加人事費為原則,在原有編列預算內支應。 三、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10 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