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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不分類 | 2021-06-17 | 點閱數: 411

主旨: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執行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70291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 110 年 6 月 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18030 號函釋,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可採計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定,其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 110 年 6 月 2 日後年資為限。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生效日,當事人自上開函釋起 30 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生效;於 30 日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 10 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
三、本案事涉教師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爰請各校務必轉知所屬教師知悉妥處。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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