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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11 月 29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21578725 號函辦理。
- 各校教職員工於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
- 另依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請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 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