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國民小學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
111.08.29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三、校外人士資格:
(一)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1 條情事。
(二)校外人士若為民間團體,須為政府合法立案組織或單位。
四、實施時間:
(一)正式課程:第 1 節到第 7 節課(包含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二)非正式課程:上課日之晨光、午休及其他時間。
五、校外人士申請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1 ),其教學或活動之內容如涉及性別平等、宗教或政治議題者,不予受理。
六、教材審查內容及項目(審查表如附件 2 ):
(一)自編(選)教材之內容應符合智慧財產權規範,並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各領綱、相關法規及人權公約之規定,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
(二)自編(選)之教材應提供教材編輯計畫,教學或活動所使用之教學簡報、印刷品、影音光碟及其他於課程或活動中使用之教學資料或計畫,均應送審。
(三)教材編輯計畫書內容應至少包括教材之編輯理念、課程架構、單元名稱、教學活動重點、教學時數或節數、教學資源等項。
(四)審查項目包括:適用之法規、教材適用對象、適用指標或素養、適用領域或議題、預期成效以及其他補充項目。
七、教材審查程序:
(一)未滿 1 個月之教學或活動,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實施年級導師代表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留校備查。
(二)1 個月以上未滿 1 學期之教學或活動,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實施年級導師代表及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留校備查。
(三)1 學期以上之教學或活動,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八、原授課教師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前,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課程教學內容。
(二)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課程進行時,原授課教師應隨班協同教學,並宜公開供學校人員及家長觀課。
(三)若原授課教師未能隨班協同教學時,應於課後檢核教學或活動內容是否有違反本原則之情事;倘有違反,則應向學校反映,請學校處理後續事宜。
九、學校應建立問題反映管道,如查校外人士入校進行教學或活動時,違反相關規定,應要求其改善並進行追蹤;倘持續違反,則學校應中止其入校協助。
十、課程實施成效評估:
(一)正式課程:實施課程後,依照課程計畫相關規定進行課程評鑑,以瞭解實施成效,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二)非正式課程:課程結束後進行成效評估(如問卷),以瞭解實施成效,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十一、校外人士若為志工身分,學校應依「志願服務法」進行志工組織、管理、訓練、保險等事宜,志工並應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學校訂定之規章。
十二、其他非屬入校協助教學事項,學校應瞭解校外人士蒞校活動性質,明確告知所辦活動目的與宗旨,應符合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要,避免性別偏見及歧視,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
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