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臺南市政府 102年 6 月 19 日府民戶字第 1020542959 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 103年 4 月 7 日府民戶字第 1030323914 號函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非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籍
人士協助推動城市外交,建言市政建設,熱心公益,並表彰其對市政
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核定後,得依本要點頒贈榮譽市民證書:
(一)積極協助推展城市外交,促進城市交流,建立友好關係,貢獻
卓著。
(二)對本市醫療、文化、教育、觀光、慈善公益事業活動長期貢獻,
有具體事蹟。
(三)對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
大績效。
(四)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彰。
三、有前點規定事蹟之一者,為表彰其在臺南特殊優良貢獻,得經專案簽
奉核定後,依本府卓越市民實施要點予以表揚。
四、榮譽市民證書之核發,由本府各級機關檢具推薦表(如附件)及相關
證明文件函報本府,由本府民政局,簽陳核定,並提送市政會議審議
通過後辦理。
五、經核定為本市榮譽市民者,由市長頒發榮譽市民證書。
六、榮譽市民證書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敍明理由申請補發。
七、經獲頒贈本市榮譽市民者,不得重複推薦。
臺南市榮譽市民優良事蹟事實表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年 月 日 |
相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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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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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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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體 優 良 事 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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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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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機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