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9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60100213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教署近年來視力保健宣導重點為「兒少近視病、戶外活動防近視、定期就醫來防盲、 3010 眼安康」。推動策略為促進學校落實「規律用眼 3010」(近距離用眼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天天戶外活動 120」(每天到戶外活動總時間超過 120 分鐘)。
三、有關家長對學童視力不良複檢相關疑慮及問題,說明如下:
(一)由於近視是疾病需控度治療,因此建議家長定期帶近視子女至眼科醫師檢查及配合治療,以避免未來成為高度近視患者(失明高風險族群)。
(二)有關學童視力複檢是否可至眼鏡行由驗光師執行,依據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對於驗光師之業務範圍規定如下:「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因此,驗光師對國小學童之驗光應在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
(三)學校每學期進行視力檢查並發放通知單或複檢通知單是希望家長重視子女視力健康問題,並定期檢查積極治療,請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向家長充分說明及柔性勸導,並尊重家長最終處理方式。
(四)為避免開學就醫潮,請學校放寬視力複檢期限,例如:鼓勵家長利用寒暑假期間帶子女至眼科院所檢查視力、視力檢查前、後一個月至眼科院所完成檢查即可。
四、為使家長充分了解近視疾病之問題及嚴重性,請善加利用該署製播學童視力保健影片-12 分鐘版(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LzfFqEPQOI&list=UUOjIuBwLjftM_PEHdqF2esw&index=4)、 7 分 15 秒版(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NboqfgvxgY&list=UUOjIuBwLjftM_PEHdqF2esw&index=5)。
五、為使學生每日戶外活動達 120 分鐘,請學校落實下課教室淨空、鼓勵教師課程戶外化,辦理學校活動時盡量安排戶外場地(走廊、川堂即視同戶外場地)。
六、教師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請配合該署訂定之「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如附件)相關規範。
七、請各校利用相關會議、研習、親職座談、新生家長會等活動向家長及學校教職員廣為宣導上開相關事宜。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18346號
一、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顯示器、行動載具等。
三、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及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三) 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5公分正方。
(四) 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350米燭光(LUX)。
(五) 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2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六) 下課時間,學生應至戶外活動,避免繼續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
(七) 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時,應注意避免直視投影機光束。
四、地方政府或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定保護學童視力保健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