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04
  • slider image 397
  • slider image 407
  • slider image 420
  • slider image 421
  • slider image 422
  • slider image 409
  • slider image 410
  • slider image 411
  • slider image 412
  • slider image 413
  • slider image 414
  • slider image 415
  • slider image 416
  • slider image 417
:::
好文分享 訪客 - 學校公告 | 2012-10-12 | 點閱數: 621

行政院院會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ms=99606AC2FCD53A3A&s=F1838CAD76CC1343

 

行政院院會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
日期: 2012-10-11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院會今( 11 )日通過教育部所提「教師法」修正草案,除在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之變更、教師在校服務時間等事項上回應各界訴求外,更進一步為求提升學校教學品質與增進學生學習成效,亦將各界期待推動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納入本次修法內容,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法強化對教師權益的保障,如教師認為行政措施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除可提出申訴外,倘屬私法爭議事項者,亦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救濟,讓教師多一層救濟保障。同時,針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未處理申訴評議決定的情事,增訂處理期限及追究逾時處理的責任,以確保評議決定的執行。另亦賦予教育相關團體可與教育部共同研商討論本法授權訂定的各項法規命令的參與權利,俾能容納各方意見,以臻周全。

教育部指出,教師法於 84 年公布施行,對於帶動教師積極參與校務,增進教師專業地位,落實教師專業自主,具有正面意義,實施迄今已歷經 7 次修正。為回應社會對法令應明確規範事項、力倡教育之公平性與專業性,以及本法對教師適用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應適度因應之呼聲,因此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包括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並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1 條)
二、增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 17 條之 1 )
三、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之界定,應包括教師依聘約及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時間;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之時間;另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依各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8 條之 2 )
四、增訂教師待遇尚未完成立法前,教師本薪、薪級、起敘薪級、提敘、加給、獎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本院核定。(修正條文第 20 條)
五、修正教師組織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提升教育品質之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修正條文第 26 條);並刪除現行條文第 27 條有關各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之規定。
六、增訂教師提出申訴之期間,及教師亦申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救濟時之法律適用順序;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並增訂於本次修法前已成立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應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調整該委員會組織之過渡期限。(修正條文第 29 條)
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申訴案件管轄之層級;並授權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之主管機關訂定教師之申訴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 30 條)
八、增訂申訴案件經評議決定發回後之處理期限、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後之拘束力,以及學校未據以辦理之責任。(修正條文第 32 條)
九、教育部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增列其應邀請全國性之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修正條文第 37 條)
十、增訂教師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請假之權利義務事項,相關法規已有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修正條文第 37 條之 1 )
 
:::

English tran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