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急難慰問金之發放,以減輕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負擔,若有以下資格者,可填寫申請表至本校生教組申請
(一)持有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境貧困或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就學陷於困難,並經導師家庭訪問認定者。
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繕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至本校生教組進行申請。急難慰問金標準如下,
(一)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七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 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他造成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發給新臺幣二 萬元。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的學校及幼兒園急難慰問金發給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