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0 年 8 月 30 日府衛疾字第 1101030408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內容,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集會人數上限放寬為室內 80 人,室外 300 人,若超額則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防疫計畫;婚宴(宴席)每一隔間及全國宗教祭祀場所/活動亦遵守上開人數上限。
(二)新增 K 書中心(教育學習場所)、海釣場(休閒娛樂場域)及室內遊樂園(觀展觀賽場所)可有條件開放。
三、本公告之有條件開放者,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四、超出人數上限之集會活動,主辦方需提報相關防疫計畫,並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風險狀況評估審核通過者,不受本公告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