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2.學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3.倘各班有前揭個案,請知會輔導室續辦。
4.附件 : 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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