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11年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學習計畫
111.02.21版
壹、活動目的
為建立本市學生環境價值觀與責任感,並促進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計畫補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至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期望透過本計畫協助學校推動環境教育,並推廣本府節能減碳及永續發展理念。
貳、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參、補助對象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需有指定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肆、補助內容
一、補助各校租用遊覽車所需費用,預估總補助37車次。
二、遊覽車車資每輛最多補助新臺幣8,000元,每校至多申請2車次。每車至少30人(含帶隊老師)。
三、本案僅補助租用遊覽車車資,其餘費用不予補助,故安排行程時需注意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收費與否。
四、遊覽車輛需自行承租,並於活動結束後14日內檢附相關資料(詳本計畫「捌、申請流程與說明」),以公文函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核銷。
伍、戶外學習地點
一、本市17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詳附件1)如下:
(一) 臺南市環保教育園區
(二) 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
(四)臺南市農會走馬瀨農場
(五)台江國家公園
(六)曾文水庫
(七)天埔社區環境教育園區
(八)雲嘉南鹽田及濕地環境教育中心
(九)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台南園區
(十)交通部臺灣南區氣象中心
(十一)黑面琵鷺生態展示館
(十二)關子嶺紅葉公園
(十三)南瀛天文館
(十四)尖山埤環境學習中心
(十五)樹谷考古暨環境教育中心
(十六)臺南左鎮化石園區
(十七)臺南市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
二、可於申請前逕洽各設施場所預約,以利安排確認行程。
陸、戶外學習日期
111年3月11日至5月31日止。
柒、申請日期
即日起至111年3月4日止(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延長截止期限)。
捌、申請流程與說明
一、提出申請
申請學校先參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地點(附件1)擬定行程表(格式不拘,但須包含時間、地點及活動內容)並與場所預約時間,再將申請表(附件2,需用校印)、活動行程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書及其他證明資料傳真至06-3353546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完成後請務必來電(06-2686751轉328)確認。
二、案件審查
符合申請條件者本局於申請截止後辦理審查及補助排序,依下列原則排序:
1.辦理場域為臺南市環保教育園區、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臺南市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2.申請日期較早者:以本局傳真資料記錄之時間為準。
三、核定補助通知
本局將依補助排序通知申請學校獲得補助與否。參與人員、行程及日期經核定確認後,除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原則上不接受變更。本案經核定後,未依規定執行,隔年不予核定。
四、核銷作業
活動結束後14日內,備妥下列資料,以公文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一) 書面成果資料1式3份與電子檔光碟1份,成果資料包含:成果提報表(附件3)、成果照片(附件4)、學生學習心得(附件5)。
(二) 獲補助學校之領款收據(第一聯)正本1份。
(三) 原始憑證正本(收據或發票,抬頭為申請學校之校名),貼於完成校內核銷之學校動支單正本上送至本局。
(四) 核銷相關資料:核定補助項目表(附件6)、補(捐)助計畫收支報告(附件7)與經費彙總表(附件8)。
玖、本局保有本計畫最終修改及變更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