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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閻芊樺 - 學務處 | 2023-08-21 | 點閱數: 122

為鼓勵民眾投入環境教育推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後,曾於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及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為簡政便民及環境保護相關證照管理一致性等需求,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1. 簡化認證審查流程,加速核證作業時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2. 參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二年六小時規定,修正申請展延之環境相關研習時數為累計十五小時以上,並應包含三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政策相關訓練。(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3. 增訂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及學校依環境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人員之調訓規定,並增訂未參加調訓且未延訓之廢止認證事由。(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

詳細的修正對照表可參考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