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 年 4 月 28 日「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規定,飲料店(係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鋪、販)均屬之)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二、本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之實施日期業經核准發布為 112 年 10 月 1 日,因此 112 年 10 月 1 日後,臺南市飲料店將不再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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