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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閻芊樺 - 學務處 | 2023-10-11 | 點閱數: 109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研習單位:

()本部。

()環境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教師研習機構。

()本部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環境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環境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