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 月 4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189388 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雙語教育政策,提升國中小在職教師雙語教學知能,教育部規劃於本(110)年暑假開設旨揭學分班,其中國中部分以領域教師優先薦送、英文科教師次之。另考量國語文及社會領域學科性質,爰該領域教師尚無需薦送修習旨揭學分班。本學分班以執行雙語課程之學校並具雙語教學經驗之教師,且符合下列招生對象資格者為優先:
(一)國小部分:
1、第一順位: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國小在職專任教師,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第二順位:具備 CEFR B1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之公立國小在職專任教師。惟修畢課程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3 年 8 月 31 日)通過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國中部分:
1、第一順位:領域教師(不含英文科、國語文及社會領域教師),且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第二順位:領域教師(不含英文科、國語文及社會領域教師),且具備 CEFR B1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惟修畢課程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3 年 8 月 31 日)通過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3、第三順位:英文科教師,且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4、第四順位:英文科教師,且具備 CEFR B1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惟修畢課程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3 年 8 月 31 日)通過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