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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王幸子 - 輔導處 | 2017-10-02 | 點閱數: 121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9 月 29 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 1060107862 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定義,「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
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
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
其他服務及照顧。」由此定義說明早期療育服務內容與方
式跨專業與多元化的特性。
三、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
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
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據以保障年滿二歲以上特殊需求兒童接受特殊教育之權益
,並將學前特殊教育視為多元化早期療育之一環。
四、特殊教育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
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並無任何法規要求家長陪讀,各校如有特教學生助理員之
需求,可向本局申請補助經費。
五、有關特殊幼兒入園,本局業已訂定「臺南市學前特殊幼兒
教育安置原則」、「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
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等相關規定,並將身心障礙幼
兒列為優先招收對象,請各校、各園所利用各種宣傳管道
妥為宣傳,以維護身心障礙兒童之受教育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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