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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蔡秉芬 - 教務處 | 2018-02-14 | 點閱數: 498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06 年度獎勵校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台客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及「臺南市 106 年度獎勵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係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及在學學生予以獎勵。
三、獎勵額度:
(一)校(園)長、教師:
1、臺語通過專業級認證( C2 等級);客語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原住民語通過高級、薪傳級認證,嘉獎 2 次。
2、臺語通過中高級或高級認證( B2 或 C1 等級);客語通過初級或中級認證;原住民語通過初級、中級認證,嘉獎 1 次。
(二)國小學生:臺語通過 A1 級(基礎級)以上;客家語通過初級以上;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初級以上認證合格者,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上開計畫敘獎者,校(園)長填具獎勵申請表,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文到 2 週內,函報本局,統一辦理?獎。
(二)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各校(園)本權責予以敘獎。
(三)符合上開計畫敘獎資格之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四)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學生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另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教師部分填具語言能力認證合格已獎勵清冊;學生部分造具學生認證已獎勵清冊報本局備查。
五、檢附臺南市 106 年度?勵校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台客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如附件 1 )及「臺南市 106 年度?勵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如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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