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中華民國第一屆全國終身學習楷模選拔活動實施計畫」1 份(如附件),請 貴單位於本(99)年 10 月 29 日前將推薦書與相關表件資料送本府彙辦,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0 月 4 日台社(一)字第 0990158154A 號函辦
理。
二、為配合「99 終身學習年 331」之推展,本專案旨在透過基層推薦優秀終身學習者,並經由審慎評選,選拔楷模典範,透過公開表揚活動,廣為宣導受獎人終身學習事蹟,呈現現代公民終身學習特質,以蔚為風氣。
三、選拔標準:終身學習楷模須符合終身學習之特質,並有下列具體事蹟,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者。
(一)持續學習,自我實現,致使個人生涯不斷發展者。
(二)適應變遷,突破困難,充實新知以提升生活品質者。
(三)分享心得,激勵人心,促使他人共同參與學習者。
(四)創新管道,結合資源,轉換應用,落實終身學習行動者。
四、選拔對象:凡中華民國國民,積極參與終身學習,有顯著績效,足為全民楷模者(具軍公教人員身分者請勿推薦)。
五、選拔方式:分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
(一)初審
1、推薦單位:行政院各部會及其附屬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專校院、部屬館所及民間團體。
2、初審單位:行政院各部會、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教育部。
3、初審決定名額:
(1)行政院每一部會(含附屬單位)初審決定名額至多 2 名。
(2)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決定名額至多 2 名,但截至 98 年底人口超過 100 萬者,得增 1 名。
(3)各大專校院、部屬館所及民間團體以推薦一名為原則,經由教育部辦理初審,初審決定名額分配如下:
甲、「大專校院」部分,由教育部初審決定名額至多 15 名。
乙、「部屬館所」部分,由教育部初審決定名額至多 10 名。
丙、「民間團體」部分,由教育部初審決定名額至多 30 名。
4、初審作業:
(1)推薦單位為「行政院各部會及其附屬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者」,應於 99 年 10 月 29 日(五)前將推薦書與相關表件資料(格式如附件二、三、四,均含 1 式 5 份紙本與電子檔 1 份),檢送各部會、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審查作業。
(2)推薦單位為「大學校院、部屬館所與民間團體者」,亦應於 99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五)前將推薦書與相關表件資料(格式如附件二、三、四,均含 1 式 5 份紙本與電子檔 1 份),逕行文向教育部推薦(以推薦一名為原則,民間團體另應檢附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俾教育部辦理初審審查作業。
(3)初審單位受理推薦後,依本實施計畫第五點所列選拔標準辦理初審作業。
(二)複審:由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審委員會,就各初審單位所提報通過之初審決定名單,於 99 年 11 月 25 日(四)前審定複審決定名單,並提報「教育部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辦理決審事宜。
(三)決審:依據複審委員會所提報複審決定名單,由教育部召開「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於 99 年 12 月 10 日(五)前完成決審事宜。
六、實施計畫請至教育部社會教育司/電子布告欄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