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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儒 - 學生事務處 | 2010-12-01 | 點閱數: 342
主旨:函轉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宣導有關視聽產品教育播映版應合法使用函,以倡導尊重智慧財產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1 月 17 日臺高通字第 0990199151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如欲使用視聽產品於教育訓練、簡報等公開場合,應採購「公播版」以符合著作權法規定。

請各位老師依相關著作權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