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落實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容器之減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 100 年 1 月 4 日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並自民國 100 年 5 月 1 日生效實施。
二、上開公告主要為推動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容器源頭減量,鼓勵商家提供多重優惠措施予民眾,如消費者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則一杯可折扺 1 元至 5 元不等之一定額度回饋金,或集點優惠可再免費換取一杯,或飲料加量等減量措施。
三、未提減量計畫之飲料販賣業者應自籌並管理回收獎勵金,提供消費者每 2 個飲料杯可兌換新台幣 1 元。
四、上開海報電子檔及本市相關飲料販賣商家優惠措施可至本局網站首頁左側「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連結處點黎峇 U 載(
http://www.tnepb.gov.tw)。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環廢字第 100005987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