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行政院衛生署公布對於遭塑化劑污染之食品的處理原則:(100.05.28 更新)
1. 凡含有行政院衛生署確認塑化劑污染起雲劑及其相關產品者,不須檢驗一律立刻下架回收。
2. 凡屬「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及「膠狀粉狀之劑形」等五大類食品,如使用起雲劑者,必須於 5 月 31 日零時前提出安全證明,否則將禁止販售,違反者依法從重處罰。
3.安全證明包括以下二種文件之一:
(1)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確認起雲劑未受塑化劑污染之供應商及其下游廠商(須檢附來源證明文件)。
(2)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
4. 上述所稱塑化劑含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 phthalate, DIDP)、鄰苯二甲酸 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 phthalate, DEH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octyl phthalate, DO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 phthalate, DIN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 DBP)及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酯(Butyl benzyl phthalate, BBP)。

本校無合作社及販賣機,請家長安心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http://www.fda.gov.tw/news_list.aspx?classifysn=4)網頁上針對「食品中檢出塑化劑 DEHP 清單」會隨時更新,請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