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育儒 - 學生事務處 | 2011-06-07 | 點閱數: 286
主旨:函轉交通部宣導電動自行車須依規定審驗合格及應遵守交通規則始能行駛於道路案,惠請配合加強宣導,以維用路人行的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 100 年 5 月 24 日交安發字第 1001201098 號函暨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 100 年 5 月 30 日南市交安字第 1000388596 號函辦理。
二、有關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相關規範,建議宣導重點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依規定領有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應黏貼於車頭支架或明顯處),始得行駛道路,違者罰新臺幣 1200 元至 3600 元並禁止其行駛
(二)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依規定二段式左轉、遵守行車號誌、靠右行駛於慢車道。
(三)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可行駛於行人穿越道、人行道且不可附載坐人
三、上揭宣導重點請透過活動、研習等加強師生及民眾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