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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儒 - 學生事務處 | 2011-08-01 | 點閱數: 314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體(二)字第 1000505876 號

主旨:函轉總統府公報第 6981 期之相關資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0 年 7 月 13 日府農動字第 1000536320 號函辦理。
二、惠請各校協助向師生宣導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以免觸法受罰。


請家長及全體教職員遵從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第三十條條文以免受罰。

條文參考: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M006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