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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2-07-09 | 點閱數: 1231

主旨:本市國小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課稅配套後兼課、超時授課、代課支給規定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3 月 9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24544 號函略以,參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及教育部 97 年 7 月 29 日臺人(三)字第 0970143051 號函意旨,有關「兼課」、「超時授課」、「代課」定義如下:
(一)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
(二)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
(三)代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
二、爰專任教師於校內超過基本授課之課務係稱之「超時授課」,相關課務之費用為「超時授課鐘點費」,合先敘明釐清。再依上開同函略示,依教育部 101 年 1 月 18 日臺國(四)字第 1000238157 號函「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代課節數規定研商會議」會議紀錄決議,「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 6 節,代課不超過 5 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 9 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增置國小教師計畫( 2688 專案)依規定優先聘用實施九年一貫課程所需之師資,如有賸餘節數用於降低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經查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二項第七款:「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減少授課節數之最低授課節數,以不低於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下限為原則」,其教師基本授課節數次查教育部 101 年 1 月 20 日臺國(四)字第 1000234382C 號令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 2
點:「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排 16 節至 20 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 20 節之上限...」另第 3 點:「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再查本市 100 學年第 2 學期導師授課節數以 16 節計算,專任教師以 20 節計算,均已達法定基本授課節數下限。
四、綜上所述,由於本市教師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均已達到基本授課節數,按教育部規定 2688 專案賸餘節數用於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降低授課節數以不低於教師基本節數下限為原則,故 100 學年第 2 學期 2688 專案賸餘節數自應不再用於降低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而教師實際協助指導或發展學校九年一貫課程特色者,仍得持續以 2688 專案經費減授節數,並納入超時授課鐘點費之計算基準。
五、惟考量此過渡期學校教學穩定性, 100 學年第 2 學期之教師授課節數,應延續第 1 學期,由原任課教師授課為原則,不因課稅政策而調整授課節數,故專案同意各校第 2 學期 2688 專案賸餘節數得延續比照第 1 學期用於降低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毋須調整,其獲得降低之節數則不納入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計算基準。
六、依據教育部 101 年 3 月 21 日臺國(四)字第 1010022999 號函略示,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規定:「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有關代理教師之授課節數及得否支給超時授課鐘點費係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次查「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 1 點規定:「支給規定:(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 4 週,每學期以 5 個半月計算發給。(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據此,兼任及代課教師部分,請依上述規定支給鐘點費;另長期代理教師( 3 個月以上支領月薪權利義務比照編制內教師,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支領待遇(含超時授課鐘點費),此二部分尚無疑義,而短期代理教師( 3 個月以下)係依「實際授課日數」支給日薪,再者超時授課鐘點費係依據教育部 94 年 7 月 8 日台人(三)字第 0940088847 號書函略示,以學校行事曆按「每週」排定超時授課節數發給,並非依「每日」排定超時授課節數,故短期代理教師尚不納入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對象。
七、屬法定得減授課者,得以「實際授課節數」作為補發超時授課鐘點費之基準,其法定得減授授課如下:
(一)核定表明列之得減授課項目,如:級任教師兼任組長、午餐執秘、兼任出納、資訊行政業務、輔導教師。
(二)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核定表」第 10 項,學校排課後賸餘節數,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協商予以減輕實際擔負重任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
(三)優先用於實施九年一貫課程所需師資(如英語、本土語言、表演藝術等) 之 2688 經費減授課節數。
(四)其他有正式函文規定得減授課者。
八、綜合所述, 101 年 1 月及 2 月至 6 月之課稅後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1 月份:依照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課表執行並補發原授課教師 2 週鐘點費辦理(專任教師每週補發 2 節,導師每週補發 4 節,每節 260 元計),無授課事實之教師(即授課節數為 0 ),不得領取補發之授課鐘點費。
(二)2 月至 6 月:依照實際授課節數與法定應授課節數差距支給超時授課鐘點費,其計算方式請參照補充說明辦理。
九、本案經費於近日內核撥各校,請各校謹依各項規範審慎計算校內教師超時鐘點節數並予公布,善盡宣導化解教師疑慮,檢附「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課稅後兼課、超時授課、代課鐘點費支給補充說明」乙份供參,另本局 101 年 2 月 1 日南市教小字第 1010076044 號函及 101 年 2 月 21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10119720 號函,自即日起廢止不再適用。
十、如有相關疑義,可洽西埔國小林威旭主任,連絡電話: 57
71240轉 104 ,網電: 283010 或至調查表系統(於 101 年 7 月 15 日前)填報相關疑義,以利統一彙整回覆。
  • 課稅配套後超時授課支給疑義Q和A.pdf
    1) 課稅配套後超時授課支給疑義Q和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