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核定表」,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學生每週學習節數補充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檢附「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學生每週學習節數補充規定」(如附件一)及修正對照 表及說明事項(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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