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臺南市政府公教人員美展簡章
一、 目的:為提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培養正當休閒活動,鼓勵員工文藝創作以砥礪身心,提昇人文素養,進而增進政府活力與效能。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三、協辦單位: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四、參加對象: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及其眷屬(限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
五、作品題材:主題不限,作品不得有違公序良俗。
六、展出內容: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等類。
七、展覽日期: 102 年 2 月 23 日至 102 年 3 月 10 日
八、展覽地點: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第三、第四展覽場
九、作品規格:
為利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務請於各類送展作品背面之右上方黏貼標籤,並書明作品編號、作者服務機關、姓名、類別、製作年代、作品名稱等資料(標籤格式請參考「附表 1」,自行製作或影印使用)。
(一)國畫類:
形式以直式裱裝(捲軸)為限,橫幅不收。作品外加塑膠套裝,畫心尺寸 180×90 公分以內為原則(不含裝裱),以木料、玻璃或塑膠等材質裱框者,一律不予收件。
(二)書法類:
作品字體不拘,規格同國畫類,均為直式捲軸並外加塑膠套;以對聯送展者,其條幅(捲軸)不可超過兩幅。
(三)油畫類:
油畫尺寸最大以 116.5×91 公分( 50 號)為限,請加裝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四)水彩類:
水彩畫面最大不得超過 110×80 公分(全開圖畫紙),請加裝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十、作品選送方式:
(一)各類參展作品限定為最近(送件截止日期前) 2 年內之創作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者。
(二)凡送展之作品,除應依規定貼標籤外,並應造具作品清冊 3 份,連同作品一併彙送本府人事處點收, 1 份由人事處蓋章發還作為掣據(清冊格式請參考「附表 2」,自行製作或影印使用),清冊內「作品淨尺寸」、「作品簡介」、「作者聯絡地址及電話」及「創作心得」等各欄請詳實填寫,俾作為專輯印製之基本資料。
十一、選送作品收件日期及地點: 102 年 1 月 14 (星期一)前,由服務機關學校將選送作品清冊連同作品(毋須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給與科檢查點收。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5 樓(於諮商室收件),聯絡電話:( 06 ) 2991111 轉 7806 。
十二、展覽送件
本次送展作品不評定名次,惟除請服務機關初步審查,本府將聘請專業人員審查,符合者才予展出。本次展覽完畢,本府擬將作品逕送參加全國公教美展參展,作者不得有異議。
十三、作品保險
每件作品以新台幣2 萬元做為送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保險期間自作品收件日起至展期截止日止,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十四、限制規定:
各類送展作品未符第九項各款所定規格及未依規定於各類選送作品 背面之右上方貼以標籤,並書明有關資料者,不予收件。
十六、經費:
(一)各類作品裱裝費,由個人或各機關自行負擔。
(二)展覽所需經費,由本處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七、其他
(一)各類送展作品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或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等情形,如經發現則取消資格。
(二)每人送展之各類作品須為本人之創作,不得假借眷屬或他人名義參加評選。
(三)凡送展之作品經本府認為未達展出標準者有權不予展出。
(四)參展之作品,主辦單位(本府)有出版專輯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