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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凰池 - 人事 | 2013-01-16 | 點閱數: 326

 

一、依據市府教育局102115日南市教人字第1020046479號函轉教育部102110日臺教人()字第102003323號函辦理。
二、教師不宜透過網路從事投資或經營商業行為,惟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投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10者。
()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網路出售者。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
  • 102E1066686教育部公文.pdf
    1) 102E1066686教育部公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