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本案需由申請學校提供學生名冊事涉可直接辨識該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確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範範圍,建請學校就下列相關規定參酌辦理:
(一)本案應秉個資法第 5 條精神並確遵同法第 7 條書面同意原則辦理,落實蒐集目的之告知義務,另書面同意之取得以學童家長為主。
(二)因本案係由申請學校提供學生名單,應視由符合之學童家長自行向校方提出或由校方綜整名單提出申請之不同,依個資法第 8 或 9 條、第 15 條辦理告知事項。
(三)另就學生名單提供後,應函文告知伊甸基金會確遵計畫目的辦理,不得有目的外個人資料行銷之利用。